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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没人要?规划有变用不了
www.tudizy.com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03-30 00:46:01

  时间:2015年3月24日上午9时

  地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

  案由: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2000年,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规划修改等原因致使土地长期闲置。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顺义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

  3月24日上午9时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内座无虚席,该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敲响法槌,开始审理一起公司状告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值得注意的是,顺义区区长卢映川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同时,10位市人大代表、20余位顺义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案情回放

  规划调整商地变绿地

  事情要从14年前说起,1999年至2000年间,原告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的下属企业北京市顺义区福禄达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以470万元受让该案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间,顺义区计委办理了所涉土地的出让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000年3月22日,在陆续交齐全款后,原告从顺义区计委取得该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期限为50年,顺义区计委向原告交付了土地。

  后该案所涉土地的规划用途变更为绿地。原告称,购买该土地原本打算用于建设老年活动中心,但由于政府规划变更等原因,无法行使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长期闲置,与此同时原告每年还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几万元。因此,2014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顺义区政府提交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后,转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以下简称顺义国土分局)处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收到顺义国土分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收回该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申请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现场

  区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审判长问原告:“你们认为自己符合第五十八条的哪种情形?”

  原告方:“我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审判长问:“被告对上述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方:“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在原告手中,不影响其享受合法权益。”

  该案符合收回的法定条件吗?

  原告提出,1999年其与顺义区计委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说明是建设海伦老年活动中心。但是,后来涉案土地规划调整为绿化用地,是为公共利益,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审判长向被告发问:“原告主张涉案土地用途规划为绿地,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收回?”

  被告答:“应该属于公共利益。”

  审判长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能否由政府单方面启动收回和征收程序?”

  被告答:“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弹性处理。规划的编制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规划的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是可以主动回收的。但本案不是规划的实施。”

  审判长问:“规划编制是否对原告的后续开发有影响?”

  被告答:“对现状的用途和规模没有影响,只是对其后续的开发有一定的影响。”

  此案未当庭宣判。

  区长出庭不再一言不发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庭上被告一方主要由一名代理人发言,但在答辩和法庭调查环节,顺义区区长卢映川两次主动打开话筒,补充发言,在最后陈述阶段也都是他一个人完成。此前行政“一把手”出庭的案例已有不少,有一句话也不说的,或只说一两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的,但在近一两年的案例中,主动发言的越来越多。

  今年1月,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在法院工作报告中称,通过召开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现场会等,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也就是俗称的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得以提升,有的区县法院已经达到60%。而今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明确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据北京四中院介绍,截至3月20日,北京四中院受理各类案件336件。其中,行政案件达200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0%,凸显出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民事案件107件,执行案件15件,刑事案件14件,且各类案件均呈现持续上涨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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