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7年10月,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被划入此次拆迁范围,但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被拆迁。2010年,株洲市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批准立项。2011年7月,市规划局为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市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9月,市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认为自己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市政府的征收决定与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而且,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和市政府均未能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故向湖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裁 判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的市政府征收决定与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冲突的问题,因2007年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因此,判决维持了该征收决定。 株洲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市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市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1年,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物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