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虽然败诉,但我还要讨个说法!”这是北京精诚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众和”)海南区域负责人李云鹏(化名)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走出后说的第一句话。 2014年11月7日,李云鹏所在的北京精诚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海口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要求判决确认土地出让合同已解除,同时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资金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审判当天,海南省高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精诚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一审败诉不到两个月,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案,双方将于近日再次对薄公堂。 一家京籍投资公司为何要状告,一而再、再而三的状告海口市土地局呢? 3.3亿元在海口竟买来被抵押土地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北京精诚众和投资有限公司扩大业务,欲进军海南房地产市场。当时在公司任中层的李云鹏,被公司委派,前往海南负责项目前期开发。 经过两年的前期工作,李云鹏与他的团队在海口、三亚及整个海岛东线勘察多块土地后,最终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了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滨海大道西侧D0501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该地块用地面积为50994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综合用地(可兼容商业、文化、商务、酒店等用地)。 拿下土地后,李云鹏一方面筹集资金、支付土地出让款;另一方面,在海口沉寂了两年的他,在当地成立海口硕宇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宇宏远),招兵买马,准备大干一场。 5月15日,由精诚众和、国土局以及硕宇宏远三方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将精诚众和在出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硕宇宏远。 至此,李云鹏做好施工的所有前期准备,第二天(16日),便将土地出让款全部付清,并于6月4日将办理该地块土地证所需资料全部准备齐全并递交到国土局办证窗口。 国土局的受理通知单上注明:2014年7月2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7月2日,李云鹏去国土局取证时,竟从工作人员处得知土地证无法办理。 几经周折他才得知,原来该地块在挂牌出让之前,早就抵押给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截止招拍挂出让前,该地块仍没有解除抵押,所以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更无法颁发出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看了这么多块地,也有很多人从种种渠道向我推介土地,但我还是觉得从政府手中招标获取土地最靠谱,谁承想竟然拿到了一块被抵押土地。”李云鹏告诉记者,为了获取并开发本项目,硕宇宏远公司已先后投入了约3.4亿(含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服务费、管理费等)的巨额资金。 土地不但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更不能办理合法有效的土地证,不仅影响李云鹏所在公司各项开发建设手续,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 多次协商仍未果一纸状书对簿公堂 “国土局给我们这块土地的《标书中》并没有提到,该地块处于抵押状态。”张云鹏告诉记者,更让他吃惊的是,这样一块土地竟然会被国土局公开出让。 为此,张云鹏多次找国土局相关领导要求尽快解决此事,但得到的答复均为“正在研究解决办法”、“尽快办理”等托词。 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30日,他所在的硕宇宏远公司两次通过公证处向国土局发《催告函》,要求国土局尽快消除权利瑕疵、颁发合格有效的土地证,并向我公司交付土地,以免影响我司的正常开发建设,然而国土局仍置之不理。 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硕宇宏远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通过公证处向国土局邮寄送达了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六条》规定,出让人(即海口市国土局)应在2014年7月3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即)硕宇宏远公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天,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硕宇宏远公司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然而,国土局拒不履行。 为此,硕宇宏远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土地出让合同已解除,同时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资金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证据看似充实一审为何败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号:(2014)琼民一初字第12号】,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海南省高院开庭。 李云鹏认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挂牌出让土地时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第一、挂牌出让的土地存在严重权利瑕疵,属于违规出让土地行为;第二、未在挂牌公示时如实告知土地竞买人,未尽到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属于欺诈行为。海口市国土局应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 在案件庭审中,李云鹏提供了一份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11月10日上报海口市政府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沙湾50993.97平方米土地情况的报告》(海土资用字【2014】540号,签发人:盛林),报告内容显示,国土局已经承认由于土地存在抵押而不能按期向受让人颁发土地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方提出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然而,这看似在理的他,为何会败诉呢? 原来,国土局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印制并盖有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26日制作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法庭上,我惊呆了!我是在庭审中第一次听到和看到这个土地证,在此之前无任何人告知过此事。”张云鹏告诉记者,当庭他便询问国土局为何没有告知此事,“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之前打过电话给我们公司。” 在法庭的再三询问下,国土局工作人员无发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通知我公司领取该土地证。 2015年3月16日,海南省高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以国土局2014年9月26日违规制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期限且涉案土地也已经解除抵押等为由,驳回了硕宇宏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期颠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疑似作假 在庭上,硕宇宏远公司提供的另外一份证据显示该地块于2014年12月10日才注销了抵押登记。 海口市国土局在没有事先解除该地块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于2014年9月26日制作的土地证由于同时存在两个权利主体(一个是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一个是海口硕宇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月26日办证,12月10日注销了抵押登记。办土地证在先,解除抵押在后,这违反了物权法规定的一物一权的原则,所以该土地证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属违法的,属于无效证件。”张云鹏告诉记者。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国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其制作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国土局违规制作的该土地证并未有效送达或通知行政相对人,故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成立要件,属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 张云鹏表示:“在起诉之前,我办理开发手续急需土地证,几乎每天都去国土局催办土地证,当时由于该地块抵押尚未解除,所以国土局没人敢办也不能办土地证。然而,在我们起诉后,国土局为了掩盖其违约事实,避免承担败诉后果,通过倒签日期的方式违规制作了所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熟不知,该地块土地证登记的日期(2014年9月26日)与抵押解除日期(2014年12月10日)自相矛盾。” 虽然一审判决被驳回,张云鹏及其硕宇宏远公司认为,海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明显存在歪曲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等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硕宇宏远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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