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县坝心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及农村土地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有力地维护了亲人间的亲情。 龙某与李某均属坝心镇底莫村委会者坝冲村村民,李某系龙某姨父,在外谋生多年不常回家。2014年3月30日,龙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将自家坐落于者坝冲村的一间房子以5.16万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李某的田地在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归龙某使用,如果政策变了,就归李某使用;菜地只要李某不回家就归龙某栽种,如果李某回家就归李某使用。随后,李某将房屋交龙某入住(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自家7亩田地交龙某使用,龙某付清了房款5.16万元,并对房屋进行了适当修缮。 今年3月,者坝冲村以集体的名义将龙某等农户的田地以每年每亩500元的价格承包给他人。李某知道后,以只是将本人一人的田地交龙某栽种,未将全家的7亩田地交龙某栽种,者坝冲村将农户的土地以集体名义发包属政策改变,现在他要回家为由,欲要回田地。因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将田地退还他,房子就不卖了。龙某则认为,李某已将全家人的7亩田地无偿交给他栽种一年,坚决不同意退还房屋及土地。龙某和李某为此争执不下,先是闹到坝心镇党政办,而且龙某扬言准备和李某对簿公堂。 坝心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卖房搭地”涉农案件,并立即出面调解,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司法所进行调解,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买卖土地,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所有权仍属李某。同时,又从亲情入手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通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龙某将房屋、田地退还李某,李某将购房款退还龙某及补偿龙某修缮房屋的支出4000元,维持龙某以村民小组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一年的承包款归龙某,以后每年的承包款归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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