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娟通讯员妥金萍)韩某在担任湟中县多巴镇四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征地补偿款挪作私用。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1月,韩某从四村村委账户上提取土地征用款3400000元,当天向村民发放,当晚将发放剩余的60万余元存放在了村长家的保险柜中。第二天韩某又以继续发放土地补偿款为由,向村主任王武要了十万元钱,后将这十万元钱悄悄放在家里用于自己茶园的开支。到了5月份,韩某补记村里的账时,预谋将其中10万元以不入账的方式据为己有,于是在记账时只记收入了3313735元,并开具了一张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款3313735元的假现金收据,将10万元补偿款未按实际数额入账,后用记假账的方式虚假平账。
2013年2月4日,湟中县国土局给四村村委会划拨了36660元的征地后期生活补偿款,韩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入账的方式据为己有,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后于2014年12月12日将36660元存入村里的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身为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土地征用款13666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鉴于犯罪嫌疑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全部赃款,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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