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本报报道了《鹤山木棉岗加油站“两份合同”引纠纷》;7月29日,涉案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诸法庭。鹤山市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村民小组作为原告,状告木棉岗加油站及区某康,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搬离加油站土地,交还土地。 起诉状称,1993年10月9日,鹤山市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村民小组与曾某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经营加油站(木棉岗村占40%,曾某一方占60%),约定加油站用地向木棉岗村民小组租用,租金由加油站支付,租用时间从1994年至2014年;2014年底,该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加油站要求归还土地,被告区某康自称是加油站实际经营者,对原告要求归还土地予以阻挠,于是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二审开庭 2015年1月8日,区某康起诉木棉岗村获受理;同月27日,木棉岗村反诉区某康,该案于3月6日鹤山开庭审理,并于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木棉岗村干部、原合同合伙人之一的朱某强与区某康签订的《油站租赁经营协议》有效。 6月26日,该案进行二审开庭。木棉岗村民称不知情否认《油站租赁经营协议》有效,同时提出,朱某强既未取得合伙人的授权签署合同,也超越合伙的权限签订合同,根本无资格签订该合同,该《油站租赁经营协议》应属无效;“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朱某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二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目前,二审仍未有审判结果。 土地租赁已到期多方曾达成协议 7月29日,木棉岗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方提供的两份声明书,一份由鹤山市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经济合作社提供,称该合作社是鹤山市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村民小组下属经济组织,加油站土地的收益及权利属该村民小组所有。另一份则由加油站土地原租赁人易某提供,称其自2015年起不再租赁鹤山市沙坪木棉岗加油站土地,土地交由鹤山市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村民小组处理。 2008年12月30日,易某曾签订一份木棉岗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续租至2023年10月;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易某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租赁加油站土地,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在发生加油站合同纠纷后,易某声明自愿解除合同,将土地交由木棉岗村处理。 原告方还提供了调解协议书和合伙协议书,证明加油站到期后股权变更情况。在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这份调解协议书中,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经济合作社是甲方,原《联营协议书》合同签订四位合伙人是乙方,股权受让人是丙方谭某超。该协议书称,甲乙双方于1993年签订《联营协议书》,并作了法律见证,合同期至2014年底止。2006年7月,木棉岗村干部、原合同合伙人之一的朱某强为甲方,与区某康签订了《油站租赁经营协议》(第二份合同),约定经营至2020年10月30日止。因原《联营协议书》期满,甲方木棉岗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12月16日经村民会议决定收回土地及加油站,从而与乙方及区某康发生纠纷。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联营协议书》终止,2008年12月30日与易某签订的《木棉岗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也终止;财产分割方面,加油站的地上建筑物、设备设施、油站经营牌照等甲乙双方资产,40%股份属甲方,60%股份属乙方,总价值280万元;甲方同意乙方60%股份资产价值人民币120万转让给丙方,并由丙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即地上建筑物、设备设施、油站经营牌照等60%股份资产所有权归丙方。 该协议还约定,涉及区某康《油站租赁经营协议》等合同纠纷赔偿由丙方负责,甲乙双方不赔偿区某康的经济损失,但甲乙双方应协助丙方解决与区某康相关合同终止手续问题。另区某康已支付的《油站租赁经营协议》保证金10万元由丙方负责。协议最后约定,甲乙丙方兑现款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一方追究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被告曾向法庭提交解除合同赔偿约定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油站租赁经营协议》及一份一审判决书,认为区某康对木棉岗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期限至2020年10月30日。 乙方提供的《油站租赁经营协议》,于2006年7月11日签订,以木棉岗村、朱某强为甲方,区某康为乙方,约定油站经营至2020年10月30日止。此前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木棉岗村民称,对此份合同的存在毫不知情,于是在第一份合同到期后,要求经营方退出。但是,该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中,认定该协议有效。 根据该协议,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包括出售加油站资产等)令乙方不能继续租赁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具体约定为:如在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130万;2011年至2015年底解除或终止,赔偿80万;2016年至2020年底终止的,赔偿50万。同时甲方返还10万保证金给乙方。 一审时,区某康表示,其与木棉岗村签订的《油站租赁经营协议》是在律师见证下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坚持经营至期满2020年10月30日止。除了法院判令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好赔偿,其才可能撤出加油站,否则村小组单方面中止合同,其要求赔偿500万。而作为丙方的股权受让人则认为区某康“狮子大开口”,无论甲乙双方诉讼结果如何,丙方最多就是按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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