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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土地冲突大打出手
www.tudizy.com 来源:张家界在线 时间:2015-08-01 02:31:52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刘店村发生大规模持械斗殴事件,场面血腥惨烈。当地村民称,事发因征地问题。当地派出所向澎湃新闻证实称,冲突双方各有约50人,为刘店村村民和该村村干部及亲属,冲突因土地问题而起。(澎湃新闻网7月29日)土地之争,古有之,今亦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征地拆迁在各地已相当普遍。然而,地方政府与被拆迁农户因征地拆迁发生的矛盾冲突却越演越烈。地方政府利用国家公权利强迫农户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激烈冲突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接连不断,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危害到政府乃至国家的公信力。征地拆迁本是一个于民于政府有利的事情,但是在部分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什么得不到广大农户的支持呢?首先,城市和农村二元体制导致社会公平失衡是农户对征地拆迁不满的主要原因。其次,在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框架下,城乡土地用益物权的流转差别很大,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正如大家热议的城乡之间“同命不同价”问题,城乡之间亦存在着“同地不同价、同房不同价”的差别。城乡差别使利益的享有者农村村集体和农民无形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他们采取了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法,但局限于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合理意愿和提出合法要求。不得已他们只能采取一些非理性、不合法的举动来抵制征地拆迁,但其结果总以无家可归收场。最后,征地拆迁的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需要”是导致农民对征地拆迁不满的另一重要原因。公共利益从字面理解应当是一种公众共同享有的利益。其作为国家征用土地的前提条件说明国家征用土地一定是为公众需要。那么,哪些用地为公众需要,建设用地一定是为公众需要吗?既然经营性建设用地非为公共利益,那么现阶段经营性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法源在哪里呢?既然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农民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公正原则获得与其价值对等的补偿,为何出现与法律相悖的缺乏公平公正性的差别待遇呢?实践中,真正用于公共利益建设的补偿安置往往要比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的补偿安置优越,这使得农户对经营性用地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严重不满。那么问题该如何解决?一、确立城乡一体化的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相关土地的制度与政策应当一致。明确土地的流转条件、流转程序以及城乡一致的土地级差,通过科学评估和测算,制定统一的土地流转价格依据,并对外公布。二、明确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一级地方的组织者、协调者和管理者。其更多的精力应放在对地方事务宏观方面的整体把握与调控,即他更多的应扮演决策者和裁判员的角色,而不是亲下火线,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一味地将两者兼而有之,不但两件事都干不好,而且只会不断地增加地方经营成本,导致贪污腐败无法根除。三、加强各种渠道的有效监督,杜绝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作用,从公权利方面遏制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违法事件的发生。健全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体系,运用国家司法权,纠正地方政府各种侵害农村村集体与农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四、赋予农民和村集体进行私力救助的合法权利,帮助农民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利武器。当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民进行私力救助的条件,造成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地方政府往往利用刑事立法给农民扣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帽子而呵退农民进行的私力救助。只有在纠纷双方势力均等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双方共赢的局面,才会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赋予农民和村集体的私力救助权,等于赋予人民创造历史的力量,我们应当乐观其成。五、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尽快推出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有关条例。特别要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培养和引导农民在失地之后快速转变思想方式以及生活方式,使其掌握生存技能,特别是新生代农民,要让其真正融入城市,实现城市化。

关键词: 土地,土地流转,农业,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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