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笔者从浙江省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金华市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建设占用耕地的都要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剥离资金由建设单位落实,深度不少于20厘米。 通知明确,按照就近、方便、经济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本乡镇(街道)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耕地后备资源原则上要垦造或提升为水田,剥离的耕作层要优先用于水田建设。耕作层剥离的堆场设置应尽量选择废弃地、建设用地及闲置土地,避免占用耕地。 通知要求,剥离的耕作层厚度视土质情况,深度一般应不少于20厘米,剥离过程中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耕作层剥离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验收认定。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确有节余的,允许用于城市绿化等其他工程。 通知强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各土地开发管理主体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适时建立建设项目耕作层表土剥离信息发布平台。低丘缓坡造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应当充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中涉及检测、剥离、运输、储存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其中公开出让土地的土壤剥离工作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开发支出并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其他项目列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申请自行实施剥离工作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允许,并帮助其落实储存所需临时用地,剥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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