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道桥公司占用13亩基本农田修建了一处拌合站。建站前,道桥公司未办理任何临时用地手续,仅与承包该宗地的村民刘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道桥公司用碎石料对上述面积进行覆盖,厚度为50~70厘米,用于建拌合站。道桥公司停用后,覆盖的碎石料不需要道桥公司清除、恢复土地原状,留给刘某建粮食仓储,以此作为租用刘某的土地费。拌合站运行3个月后道桥公司撤走,刘某对碎石覆盖的面积全部用混凝土进行了硬化覆盖,硬化覆盖厚度为13~15厘米,此后修建了4个直径10米、高13米的贮储粮仓及30米长、7米宽砖混结构的管理用房。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对道桥公司和刘某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道桥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搅拌站,对土地种植条件事实上已经造成破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由于道桥公司没有修建永久建设物,而且其使用行为属于临时用地,对基本农田的破坏和持续占用是由刘某完成的,所以,道桥公司的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所以笔者不建议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刘某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仓储设施,是一种非法占地行为,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因为破坏基本农田面积已经超过了5亩,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以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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