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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耕地用于住房建设的行政处罚案
www.tudizy.com 来源:东安政府文件 时间:2015-12-01 03:02:28

  行政机关:东安县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李焕X


  一、案件事实


  2014年7月9日,有网友在红网栏目中反映过李焕X在稻田违规建房一事。我局在2014年7月28日,组织执法监察大队、信访法规股、川岩乡国土资源所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制止。据李焕X自述,在破土动工前写了用地申请报告,并经本村组95%的群众签字同意,上界头村委有盖章,但没有进行审批。


  2014年8月16日,李焕X又在其本村组本人承包的0.5亩责任田内破土动工(实际占用面积为100㎡)违法建房。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4年8月18日到现场进行了执法,并对当事人李焕X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东国土资执字(2014)60号)和《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整改通知书》(东国土资限改字(2014)30号),要求当事人李焕X停止施工。但李焕X趁国庆放假期间,又重新施工,且打好了基础。


  201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再次到现场对李焕X违法建设的基础进行了强行制止。过后,当事人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动工建设。


  2015年6月28日,我局又接到李焕X违规建房一事的举报,当日,执法监察大队组织相关人员前去上界头村进行现场执法。


  2015年7月1日,我局对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李焕X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2015年7月6日本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案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上报分管执法监察的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安县川岩乡上界头李焕X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2015年8月5日局党组会审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2.责令李焕X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3.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破坏的100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以罚款3000元(100m2×30=3000元)(人民币)。

  7月6日,对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十五个工作日后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7月21日送达)。我局已于8月5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李焕X对东安县国土资源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李焕X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对李焕X进行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李焕X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事实成立。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李焕X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当事人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对李焕X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25元/㎡)。


  五、告知权利


  李焕X如不服征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土资罚字〔2015〕第12号)之日起60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或市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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