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 2007年,某村村民郑某向村承租了4000平方米农用地,后私自转租给被告人郑某龙。2012年,被告人郑某龙、郑某国为合资经营工厂,合谋将该农用地进行基建厂房。2013年起,两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上述农用地及周围的农用地共约5333平方米进行平整并基建厂房,后国土部门到场制止并联合相关部门发出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但两被告人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进行基建。至2014年9月,两被告人在该土地上搭建成二层砖混结构框架和一层铁结构厂房。国土部门发现后,立案调查,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两被告人均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归案后,两被告人配合相关部门自行拆除搬清违法用地上的搭建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非法在被占用农用地上建房,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农用地转非农使用,需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农用地不得进行非农建设,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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