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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安:浅析土地股份化及分配关系
www.tudizy.com 来源:中国土地资源网 时间:2017-01-13 07:58:10

  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一切分配的规律是不公平趋向公平。土地的公平是一国的公民对土地资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是生产三要素(劳动主体、客体、土地)中的天然要素,天然要素要求公民对其有平等的权利。人人平分土地不利生产,少部分人拥有又不公平,土地公有就成为必然。事实证明,土地公有集体经营没有效率,只能由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经营。经营者不能永远经营,土地市场化成为必然,土地还必须公有,为此本文对新形式下的土地理论、体制做一探讨。

  土地公有化和市场化皆成必然,这就要求土地的利益要归公,经营由自然人或法人经营。土地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利益归公就是土地公有,要算土地的经济利益,土地就要价格化。在土地公有化条件下,只能把土地的使用权出售,土地的使用权在市场中有多少利益,就代表这块土地能有多少利益,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只能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利益。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利益相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价格。为此建立土地所有权公有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主体等额资本的共有土地制。

  一、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

  1.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形成的条件:农业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是农业企业由土地所有权公有主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及其他投资人组成。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单个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要让位于农业企业(含农场)为主的规模化生产。土地如何集中呢?土地私有、集体经营、承包制都有不足。承包权长期拥有且经营权流转可行,但理论不清,不利实践。长期承包权让承包者没有所有权观念,不利于承包者处置和保护耕地。农业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给农民,形成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农民再转形成二级市场。农民有土地使用权这个商品,就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开辟了道路。

  2.土地所有权价格和使用权价格相等关系

  (1)土地使用权即占有、使用、收益或国家非征用时的完全处分权,土地公有所有权即收益和国家征用时的处分权。土地租让或承包时,价格难以公平和市场化,有两个主要条件:租金和期限。国家或集体不经营土地,土地不消失和再生,取消转让期限这个条件,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即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不能确定使用土地的租金,而要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国家或集体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的货币量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再转时形成新价格。

  (2)土地所有权价格和使用权价格相等关系,从马克思资本价格=利润÷利润率可知,土地价格=(地租+平均利润)÷利润率。农业资本家租地以土地使用权得到的平均利润,因此土地使用权价格=平均利润÷利润率。土地资本家以土地所有权得到地租,因此土地所有权价格=地租÷利润率,土地价格=土地所有权价格+土地使用权价格。由于农业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土地所有权公有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不再是租地关系,而是合资关系。由于利润趋与平均化规律和竟争的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主体只能得到趋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从资本价格=利润÷利润率可知,土地所有权价格和使用权价格相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同步增减,二者利益由企业利润率决定。

  (3)土地股份化是土地个别使用价值和社会使用价值的统一。土地只能由个别单位或个别人使用不能由社会所有人共同使用的特点是土地的个别使用价值,土地的资源性、不消失性、不可再造性则要求土地不能归个人所有,最好归社会公有的特点是土地的社会使用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而土地是个别使用价值和社会使用价值的统一,土地使用权资本所有者得到多少利益即土地个别使用价值利益,土地个别使用价值在市场中实现多少利益,土地社会使用价值利益就不能实现多少即他人再不能再造地,可见土地个别使用价值和社会使用价值是土地的两个方面的表述,具有等值性,因此拥有土地个别使用价值的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股份应该等于拥有土地社会使用价值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股份。股权相等,则价格相等。土地私有社会无法实现土地的社会使用价值,为此形成了有地者和无地者的矛盾,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矛盾,土地两权价格相等的土地股份制,则一致了土地使用者和社会的利益。

  3.土地两权价格的背离,因为土地所有权公有主体之间转让时非市场化运作。

  二、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及作用

  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的形成时期就是在土地确权后土地公有主体一次性把土地使用权转给农民,农民有了土地使用权这个商品化后的资产,村组乡各自拥有了与土地使用权等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此时村组做好登记、管理不参与分配。发展时期农民入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部分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农业户数减少,可将组土地所有权转为村集体所有权,村同样做好登记、管理不参与分配。成熟时期绝大多数农民不经营农业,除少数单个农户外,农业主要由农场或企业经营,农业土地公有所有权全部过渡为国有土地公有所有权,公有所有权主体以土地使用权价格参股农业企业的分配,不参与经营,土地所有权股没有支付性,始终归公,公有股权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股相等。国家做好土地所有权分红在国家、村之间的分配,土地所有权分红用于社保和公共利益。农用地与非农地的转换在用途管控的政策下运用财政税收调控。农业土地股份制主要作用是形成了土地使用权市场,规范了土地经营者和土地公有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开辟了道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公有的条件下,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多元所有的市场化。

  三、国有土地参照农业土地股份化更好更可行

  城市国有土地参照农业土地股份化后,国有土地所有权公有主体只有收益权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不参与经营和破产,永远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实现了国有土地资源主要由市场配制,并形成了国家和企业股权相等的共有土地制度,从而规范了国家土地所有者主体和企业之间的经济等关系,避免了承包拍卖中的人为因素。企业土地资本由国有土地所有权公有股和其他股构成。国资部门先把多数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市场,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把国有土地所有权入股到企业。增加国有股权的同时增加了国家收入,在土地资产价格上量化了国资部门和企业的关系。非公有企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后,土地国有所有权同样以土地使用权价格入股企业,只是不经营、不破产,只分红。少数地进行租赁时以相邻的市场化的土地两权价格之和,乘以利率为参考基数,而不是估价。总之,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土地所有权公有化,两权价格相等化理应成为土地的基本经营方式。

  四、土地所有权公有股与资本股的关系

  土地是共公资源,其公有股权代表公众利益,资本股代表资本所有者利益.(作者任职于山西万荣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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