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强化底线意识、生态意识,加强汛期等重要时段、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范。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区和新增建设用地重叠的区域,供地前依法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同时,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加强地质环境治理。积极开展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消除重大采空区隐患。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地下水水源地调查评价,为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促进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使用、减少结存闲置。
严格履行企业治理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整改不到位的,不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及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