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军忠记者石朕)家住普兰店区的女子张某某系一起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等义务,近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戴某某、栾某某等人因与张某某因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7月2日,普兰店法院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附近的0.74亩耕地上建筑物自行拆除,并于该期限内向戴某某、栾某某等三人腾退该土地及支付尚欠土地租金11,5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8日,戴某某、栾某某等人向普兰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普兰店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后,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被张某某始终一意孤行,拒不执行判决。 2017年6月8日经普兰店法院决定,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张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迫于刑事责任追究压力,委托其亲属按生效判决拆除了上述地上建筑物,并将该土地腾退,同时将上述土地租金悉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普兰店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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