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亳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 《通告》指出,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 《通告》要求,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建成或者部分建成的违法建设(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自行拆除;对违法建设主体拒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将由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对顶风进行违法建设的,将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告》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对妨碍、阻挠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以及责任单位摸排不力、包庇隐瞒、管控不力、拆除不彻底的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追究责任。 《通告》明确了对整治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实行有奖举报,并公布了市级、市经济开发区和县区政府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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