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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要被征收了,征收的对象都包括什么呢?
www.tudizy.com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18-01-22 03:36:09

  土地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

  2、临时建筑物的征收问题:临时建筑物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临时修建或搭建的构筑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根据以上规定,临时建筑物存续期间超过两年即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对此类建筑物,一般不予补偿。但若对临时建筑的建筑成本也不予补偿显然不太合理。

  3、无证房屋的征收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无证房屋或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对此类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都应该视为合法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造,要根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来衡量。这些法律规定包括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87年(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城乡规划法》等,建造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视为合法建造。

  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小产权房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上两条在这个《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都被删除了。但目前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仍属于违法。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的,对未取得规划、施工等项许可擅自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在法律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拆除。对于农民个人合法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但征收拆迁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款的分配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针对个人建房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1)37号规定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地上农作物、青苗的征收

  地上农作物不仅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也包括树木、经济林、果树等,青苗是还未生长成熟的作物。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种植罂粟的应强制铲除,不予补偿、违背科学种植规律人为增加种植密度或增加农作物的数量的,不合理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6、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承包地被征收,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7、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住宅的保障性权利,涉及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所以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

  8、其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抵押权征收可以不予补偿,针对抵押物的补偿款可以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将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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