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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履职要求和责任追究
www.tudizy.com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8-03-20 06:24:45

  要求:明确执法重点环节履职要求

  在执法实践中,履职困难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对违法行为制止难,二是申请法院执行难。违法行为发现不难,但是有效制止和查处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很多时候法院不受理。为此,《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重点明确了两种履职情形: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如果做到这两点,在制止和申请法院执行环节,应该理解为履职到位。

  2015年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国土资源部门被提起公益诉讼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日益增多。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就此开展了专项调研,并去最高人民检察院上门汇报沟通。2017年底,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高检会〔2017〕4号),要求针对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做到“四个应当”:

  一是应当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二是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是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四是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高检会〔2017〕4号文件使得执法履职责任追究问题,向解决的方向有所前进,检察机关过去是要求穷尽一切手段消除违法,而这个文件明确了履职尽责的“四个应当”的具体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提出了“作出明确记录”的要求。

  罚责:对不依法履职情形规定了具体罚责

  《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3种失职渎职追责情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6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追责情形: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点评:满足执法需要,提供监督保障

  面对新形势,现有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一是立法规定不全面、不系统。从执法领域来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6月发布施行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对土地执法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矿产执法领域,相关规定比较缺乏;从执法内容来看,2014年以第60号部令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执法检查、人员机构、证件管理、执法规范、执法方式等其他方面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

  二是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以及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发展,原有规章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作为规章规定了“对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措施,但《行政强制法》要求除法律之外,只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能规定查封的措施。

  三是地方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大多为事业单位编制,缺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就委托执法问题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执法队伍执法没有法律依据。

  四是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形成了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地区进行警示约谈、提出执法建议等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形成了执法巡查、卫片检查、案件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执法方式,形成了组织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督活动、聘请信息员等经验做法,但相关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法律效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在将散见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进行梳理集成的同时,又根据执法实践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执法依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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