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
一、缝缝补补又十年:新版土地管理法小步慢走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最近一次修订是2004年8月,网传2009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因为调整力度太大而作罢(86条法律条文调整了116处)。
衣服还是旧的穿的合体,从2009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又没修没补的服役了十年。8月26日新版的土地管理法获得通过,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版的土地管理法读了两遍,整体印象不深刻,变化的内容不多。《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没有变化。土地领域里的两大核心矛盾:快速的建设用地扩张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土地非农增值收益分配的矛盾仍然是土地领域的两个主要矛盾。
这次土地管理法的调整不可谓不谨慎,为了充分总结试点成果,全国33个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延期了两次,推迟到2019年结束。2017年推出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在2019年8月26日得到通过,前前后后一共经历了3年时间。
二、放开农地入市成为新法最大亮点!
当然也不能说土地管理法就乏善可陈。毕竟,只要找的仔细,还是有些亮点可以盘点的。
1、小修小补:征地制度未破题
征地制度改革是争议最大的一块。关于征地制度学术界和政策界存在三种基本观点,分别为:取消论、全面缩小论、市价补偿论。
征地制度取消论:认为征地制度本身就不合理,用市场手段配置土地即可,不要政府征地,政府征收土地是剥夺农民的财产权,主张取消征地制度,要求放开集体土地入市。
全面缩小论:征地制度有必要,原因是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存在失灵,尤其是公益用地,公益用地之外的非公益用地具有经营开发性质,可通过市场供给,无需政府征地。持这种观点的人支持保留征地制度,同时要求缩小征地范围,将政府征地限定在“公共用途”范围内。
市价补偿论:要求取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土地原年产值30倍的上限,要求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甚至要求按照“市价”给农民补偿。
从土地管理法过审稿来看,并没有完成采用某一种单一观点,而是在几种方案基础上做了综合:只做了些皮肉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和“完善补偿方式”.
2、放开农地入市,令人眼前出现些许亮光
我们常说的农地入市,是不准确的。“入市”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却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新《土地管理法》赋予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样的入市权利。但是加了严格的限制:可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有严格限定的,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其中,尤其限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用途:不能开放房地产。并且从数量(4300万亩)和分布(集中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农村)来看,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受益农村和农民是全国农民中的少数,其比例不会超过10%。大多数农村地区缺乏土地非农使用的机会,土地只适合作为农地,缺乏受益可能。
3、宅基地改革未及预期:不解渴
市场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一直期待很高。从新法来看,主要的突破是第62条第4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放开宅基地入市,赋予宅基地“金融”属性,及通过宅基地退出增加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方案,则没有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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