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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保卫战”:被责令交地,不交真的不行吗?
www.tudizy.com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19-11-13 11:04:29

导读: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土地与房屋就是自己生活的保障。但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当事人还未就补偿条件达成一致,就收到了有关部门发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现实中,这一行政行为决定着我们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会被拆除,那么我们该如何守住这最后一道防线呢?本文,律师团队就这一问题为您解答。

农村集体土地“保卫战”:被责令交地,不交真的不行吗?


【要点一:谁有权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县、市、省级的自然资源部门。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关部门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其依旧没有强制执行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步必不可少。

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此类决定书时要足够重视,但不要惊慌。责令交地不等于强制拆除,要想依法强征房屋及土地,还需要知道有关部门此前的征收补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点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以下4项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责令交地类的决定书有相对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而我们想要寻找行政机关的违法点,主要就是根据上述法条中的四个方面对决定书的合法性来进行审查,这其中有几个细节需要提醒到被征收人。

1. 征地需经依法批准,且补偿安置已经落实到位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需要满足“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一前提,才能被申请强征土地。

其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标准、面积、方式等事项已经提出过异议,且依法提起协调、裁决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征收部门在征地工作中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但实际的补偿安置并未落地。在这些情况下,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是完全正当的。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送达责令交地决定的前提条件就是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且已按法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其中,征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大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需依法实施征地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工作中要经过发布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等一系列程序,并且经审查全都合法的情况下,才能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事实上,由于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冲突,因此征收行为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

在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管先生诉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中,律师就发现被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管先生所使用的土地在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范围内,也没有提供《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张贴公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将省政府的《用地审批意见书》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了被征地主体。

最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及土地被征收不意味着走上人生致富之路。当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上述几类土地决定的文书时,很可能下一步你的房屋就会遭遇强拆。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审查文书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以此守住集体土地上的最后一道防线,必要时应该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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