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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事关切身利益,这些重要突破你应该了解!
www.tudizy.com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0-03-20 10:27:10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土地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大突破?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通过本文,帮助大家理顺新《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变化:

  1、基本农田变为永久基本农田

  2019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明确提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在保护耕地这件事上,不容有失。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2、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3、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增加农民收入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4、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实现真正的“户有所居”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同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以上几点,是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最大的亮点,综合来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保护农民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将永久农田基本保护制度确定下来、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为的是更好的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广大农民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提前了解相关政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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