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建工程项目而征用土地,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这种情况,补偿该怎么补呢?今天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征收土地的。 根据《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也就是说,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并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征收土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遭遇工程项目占地到底怎么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要高。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因此被征收人遭遇大型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况时,建议及时关注当地相关具体征收政策,并且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征收补偿政策各地区均有一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