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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征地拆迁:“4不准”!补偿要遵循3大基本原则!
www.tudizy.com 来源:网易新闻 时间:2020-07-01 11:10:20

  一、不准进行没有公告的拆迁

  “公告”在征地拆迁领域中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或者送达的方式,更已成为了一种程序性原则。“无公告,不征收”早已深入人心。

  具体而言,城市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骤,这还未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环节的各项公示要求。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2020年之前启动的项目仍要遵从“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程序要求,并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要落实拟征地公告这一重要的批前程序。

  

  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则通过设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来确保公示、告知的完成。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行使。故此,牢固树立“看公告”的意识,及时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并提供给专业律师,对于判断涉案项目合法性,提升补偿安置诉求十分重要。

  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不准先拆再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地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往往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转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当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现在各地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部门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其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被拆迁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准暴力或软暴力逼拆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

  如果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乃至侵害,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强征强拆必经法院依法裁定,不准行政机关迳自行政强拆

  对于合法房屋及土地的强征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迳行行政强拆。

  具体的程序对应关系如下:

  城市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xx补偿安置决定(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作出决定的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上,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并且,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或二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而房屋置换可通过相应比例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如果是同等地理位置,至少应达到1:1的置换比例。

  (三)被拆迁人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自由权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自由权,拆迁方应提供多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两种方式相结合。拆迁方指定补偿方法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比如补偿公告只给出按人头+货币补偿一个方案,没有按面积补偿的选项,这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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