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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机制构建的衔接机制构建
www.tudizy.com 来源:农村土地和乡村振兴 作者:岳国芳 时间:2020-08-03 10:21:30

  摘要:当前及未来几年是我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交汇的关键期,需要及时构建二者的有效衔接机制。从理论层面看,二者在目标联动、内容互融及主体一致方面高度契合。从实践层面看,乡村振兴为脱贫攻坚释放发展动力;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提供有益借鉴;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形成联动机制。但是目前二者在衔接过程主要面临三重困境:2020年后扶贫对象与乡村振兴对象的衔接困境、乡村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的衔接困境及工作系统衔接困境。基于此,应构建2020年后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识别机制、产业可持续发展机制和统筹协调机制。

  2020年是我国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收官之年,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据统计,2019年底,我国贫困人口已经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少至551万人,区域性整体贫困、绝对贫困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减缓相对贫困成为重要的减贫目标[1]。依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2020年我国要基本形成乡村振兴的政策性、制度性框架,以推进全面脱贫进程、乡村发展进程。2020年3月6日,决战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目前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以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的目标。其中,要求“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2]。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问题已经在政策顶层设计层面明晰化。在此背景下,通过建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长效衔接机制以巩固现有脱贫攻坚的成果,激发乡村活力。因此,如何统筹衔接减贫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相应衔接机制,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1.目标联动

  农业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好新时代“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核心。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1月发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旨在通过减贫战略推进新农村建设、落实惠农政策,促使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党的十九大,以“第二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出发点,开启了乡村振兴战略安排新阶段,同时也发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号召。可以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都是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者的目标具有联动性:在近期战略目标上,都统一于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全体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在长期战略目标上,二者都统一于百年奋斗目标,解决农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以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

  2.内容互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脱贫攻坚确定为贫困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任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作为国家系统战略工程,在具体政策内容方面存在互融性。在精准扶贫阶段,脱贫攻坚战略中的“五个一批”政策内容,从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农民教育、社保、搬迁等方面着手,形成稳定脱贫合力;减贫战略中的“十大工程”政策内容,核心围绕产业发展扶贫,覆盖电商、旅游、光伏等要素资源领域。这些内容与乡村振兴的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方面内容存在同质性。同时,这也深层次反映了二者的顺接逻辑关系,即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过程也是乡村振兴的过程。

  3.主体一致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各方面的主体都存在一致性:二者在政策制度方面的实施主体是党和政府。我国农村贫困治理、乡村振兴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党为领导,政府为主导,通过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基于实现农民利益的共同目标,农民在这两大战略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明确提出,要注重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关于“扶贫要同扶智、扶志结合起来”的思想,强调突出贫困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其积极性、激发其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3]。乡村振兴战略则是维护农民,尤其是维护留在农村的农民的政策制度方面的收益主体地位,产业、人才、生态等方面的建设主体地位,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治理主体地位。可以说,两大战略坚持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现实依据

  1.乡村振兴为脱贫攻坚释放发展动力

  截至2020年2月,消除绝对贫困的减贫目标任务接近完成,全国832个贫困县中,已有601个县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基本得到解决。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摘帽后的贫困县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成果、提升发展水平”的政策导向,近期摘帽的贫困县,以及179个正在进行退出检查的贫困县,基本是在短期内由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资源等联合形成了外源性“输血”合力[4]。因此,要防范潜在返贫、致贫风险。巩固脱贫成果,就需要及时通过衔接施行乡村振兴战略、增强“造血”功能。可以说,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方面(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都是摘帽后的贫困农村发展的“短板”。在此背景下,摘帽后的贫困地区逐渐摸索着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振兴路径来巩固脱贫成果。以四川为例,沐川县通过茶叶、猕猴桃等五大产业引领五指山在内的脱贫奔小康产业带,培育商业思维,实施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政策,共建成328个连片基地[5]。资中县通过开办“三步走”点课机制与积分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农民夜校,培养、发展乡村人才队伍。多地的实践经验也已经证明,乡村振兴战略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发挥着巩固贫困成果、激发乡村活力的作用,最终有助于推动脱贫攻坚的纵向发展。

  2.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提供有益借鉴

  脱贫攻坚实践中的产业扶贫经验,为乡村产业振兴奠定了扎实基础。目前,832个贫困县农民的收入水平已明显提升,其中90%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得到了产业、就业扶持,且2/3的贫困农民基本靠产业、外出务工扶贫[2]。可以说,产业扶贫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扶贫经验。不同地区在脱贫过程中,将贫困地区的特色资源与贫困农户的生计资源相结合,充分运用村级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形成的连接机制,促使特色产业为乡村高端农业振兴奠基,提高了市场化的小农产品的竞争力,提升了组织化的经营主体的产业组织能力水平。脱贫实践中的人才扶贫经验,为乡村的人才振兴奠定了基础。基层干部选用制度、人才外部引进制度、乡土人才塑造制度等人才储备制度,为脱贫攻坚中人才队伍的壮大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更为乡村的人才振兴提供了经验丰富的人才资源。脱贫实践中的生态扶贫经验,为乡村的生态振兴奠定了基础。“两山”思想指导下的脱贫与生态修护相结合的生态理念,因地制宜灵活采取多样振兴手段的实践路径,同样可以运用于乡村生态振兴的过程中,以实现美丽乡村的建设目标。脱贫实践中的文化脱贫经验的核心在于激发贫困农民的内生动力、体现其主体意识。通过推广自强不息的脱贫个人事迹、开展精神扶贫教育以及发展以工代赈的创新机制等方式提升农民主体意识,从而将这种主体意识延续深入到乡村的文化振兴之中。脱贫实践中的组织经验,主要体现为“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动员组织经验,扶贫工作队的外部支援组织和“第一书记”制度的“以党建促脱贫”的组织经验。这些有益经验可以应用到乡村组织振兴过程中,进而实现“以党建促振兴”,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组织能力。

  3.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形成联动机制

  贫富差距、城乡差距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这两大战略都是基于这一背景展开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明显的区域差距决定了乡村振兴目标要因地制宜,尤其贫困地区的乡村振兴需要与脱贫攻坚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贫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极化效应”的影响下,使得本就受到条件束缚的农村经济生产要素涌向城市,从而进一步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差距呈扩大趋势。因此,不仅需要加快实施减贫战略补齐农村贫困的短板,而且还需要在贫困地区及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的成果。为扭转返贫趋向、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各类扶持政策应当与资源配置结合,增强农村向心力,以刺激生产要素实现从城市流向农村的“扩散效应”,从而提升农村发展水平,推进补齐农业现代化短板的进程,进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困境

  (一)2020年后扶贫对象与乡村振兴对象的衔接困境

  过去的精准扶贫任务主要围绕消除绝对贫困展开。2020年减贫战略目标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缓解相对贫困,决定了减贫战略需要满足相对贫困群体在居住与环境、个人权利与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2020年后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阶段,也是缓解相对贫困的阶段。因此,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机制衔接的首要挑战是如何科学识别相对贫困人口以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对象,进而制定相应的政策及策略。

  科学识别相对贫困人口的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划分相对贫困线。绝对贫困主要指社会成员缺乏维持基本生存的物质条件;相对贫困则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发展机会等都低于社会平均值[6]。相对贫困作为经济、社会调整期的结构性产物,会长期伴随结构转换而存在。即使改革开放后,国家依据经济增长状况三次提升贫困线标准,但都是围绕攻克绝对贫困、满足农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制定的。相对贫困对象是以其他社会群体为参照,收入、地位相对低下的社会群体。因此,相对贫困对象的识别与范围锁定难度都超过了绝对贫困对象,这也导致了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的衔接面临双重困境。在理论层面,过去的精准扶贫,重点帮助贫困户率先获得大病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等较高水平的福利。在消除相对贫困的新阶段,显然需要审度政策走向,尤其是重新界定目标群体。因为惯性延续过去的建档立卡户已经不符合现阶段实际,新的目标群体基本锁定在相对贫困群体乃至更广泛的农村人口上。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相对贫困线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例如,新加坡将20%的社会最低收入人口锁定为相对贫困群体;日本将中等家庭收入的50%界定为相对贫困线;欧盟各国则将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50%列为相对贫困线[7]。

  我国关于相对贫困线的划分主要以人均收入中位数的特定比例为大致标准。但是关于相对贫困基本单元的划定,究竟以全国城乡、全国农村还是各省农村为单位;关于相对贫困线百分比的划定,究竟是以既定基本单元人群收入的40%、50%还是60%为标准,仍然没有明确。较之人均收入,收入中位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相对贫困地区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表1反映出不同单元的收入中位数差别很大。这意味着,如果以全国城乡为基本单元,那么就可能存在发达地区没有相对贫困人口、落后地区大量人口被纳入相对贫困群体的局面,也就无法客观、真实反映相对贫困的性质。而在确立相对贫困的基本单元后,选择过高比例可能会导致遗漏真正的贫困群体;选择过低比例,则会导致财政压力上升。因此,科学测量相对贫困线有利于瞄准真正意义上的相对贫困人口,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机制衔接提供可靠有效的依据。

  表12019年全国居民收入状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

  (二)乡村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的衔接困境

  我国减贫实践已表明,产业发展是脱贫奔小康的关键,是乡村振兴的支撑。乡村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衔接过程中的最大短板就是因乡村产业产业化水平较低而面临的各方面风险。

  1.乡村产业自身的困难

  产业发展本身投入多、周期长,而且农业技术应用存在区域适应性的客观规律决定了乡村产业自身发展的困难。不少处于自然灾害频发地带的贫困农村,其农业生产对自然地理的依赖特质,不仅会导致极低的要素产出率,还会导致巨大的自然风险,使得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地区特色产业容易存在发育不良的倾向以及产业化运作程度低的局限性。总之,由于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乡村产业产业化运作程度低下,农民也会面临实际收益低下的风险。

  2.经营风险

  尽管不少贫困地区发展了特色、优势产业,但是基本是在政府产业扶贫政策与贫困户生存逻辑相结合的前提下起步的。在减贫战略压力下,一方面,扶贫产业在短期内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产业链,且在信息、技术等服务体系方面亦不成熟,这都导致了扶贫产业较差的持续性。另一方面,随着脱贫人口的增多,一些地区的扶贫干部为了政绩和应付上级而滋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在以经营管理为中心的产业扶贫问题上,从项目筛选环节到决策环节,都欠缺民主、科学原则。而且在易地搬迁地区的一些干部存在热衷于安置房建设而忽视后续产业发展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乡村产业的经营风险以及发展的不可持续问题。

  3.市场风险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产品供应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但是贫困地区刚起步的乡村产业在信息、市场流通方面的弱势,很容易导致农产品供应的滞后。因为无法准确、全面把握瞬息万变的竞争市场信息,农产品很容易存在销售风险,摘帽的绝对贫困人口则容易因市场风险而返贫;农民群体也很容易因市场风险冲击而陷入相对贫困。表2反映了2018年不同省份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中,占据重要比例的是工资性收入、经营收入。这两部分收入深受金融危机、市场供求变化等市场相关风险的影响。这也从更深层面反映出,受限于资本积累、市场信息的农产品生产与经营,很容易面临市场风险。

  因此,贫困地区乡村产业化的短板,使农民随时需要承受农业产业化带来的风险,由此引发的消极后果使不少农民宁愿选择低风险低收入的传统生产。这无疑会影响产业扶贫的效果,也会影响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的衔接。

  表22018年不同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全国及相关省份统计年鉴。

  (三)统筹协调工作系统衔接不畅

  1.政策衔接不畅

  精准扶贫时期,从各级党委到政府都出台了各种减贫政策以推进脱贫攻坚进程。但在步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之后,原先应急性、针对性强的短期政策究竟要取消还是纳入到乡村振兴的相关政策之中;原先具有普遍性的长期规划政策,能否运用到乡村振兴战略中,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例如,关于贫困农民的土地、住房、医疗以及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特殊性。相对而言,乡村振兴政策则具有区域普遍性。因此,两大战略在政策衔接方面,亟待综合调研、统筹协调。尤其是在投入政策衔接方面:各级政府作为投入政策的责任主体,在减贫战略中将政策性金融资金投入、财政涉农资金投入以及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整合,充分发挥了资金投入合力在脱贫进程中的作用。但是,异地搬迁、产业扶贫等政策性金融由于贷款期限规定为30年,相关投入政策在连续性、稳定性方面具有很大风险,因此势必影响两大战略投入政策的统筹协调。

  2.组织衔接不畅

  一方面,在两大战略工作人才队伍方面,存在统筹协调衔接的困境。目前,驻村帮扶工作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带头作用。故在消除绝对贫困与减缓相对贫困的过渡时期,大规模取消驻村帮扶的制度安排、撤退相关驻扎帮扶团队力量,势必引起村级组织软弱的贫困地区面临乡村振兴规划执行力的减弱,进而陷入返贫危机。另外,乡村人才振兴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实现衔接的过渡阶段,改革完善包括驻村帮扶工作队在内的人才队伍体制机制,吸引和培养更多人才,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稳定发展,克服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空心化的障碍,才能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提供坚实的智库保障。另一方面,国务院在两大战略中分别组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乡村振兴小组。前者的负责机构是扶贫办,但其中市级政府的相关负责部门存在缺位,部分县市的农业农村部门的协调能力也存在弱化现象;后者的负责机构多基于乡村振兴五大内容分配给了地方农业局、环保局、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因此,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组织部门面临统筹整合、有机衔接的困境。

  3.规划衔接不畅

  两大战略在工作规划方面,欠缺一体化的统筹协调,相互缺乏通报、沟通机制,缺乏整体思维,尤其是在减贫战略中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很难短期内将其过渡、纳入到乡村振兴规划之中。目前,几乎没有地方政府制定出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统筹协调规划,这就使得两大战略在同步度上存在程度各异的断链:一些地区将脱贫攻坚的工作规划等同于乡村振兴规划,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一些地区则将乡村振兴规划视为高标准的脱贫攻坚规划,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先后接续关系;一些地区索性按照最低标准和政策要求,只做出脱贫攻坚的工作规划,而没有预留出乡村振兴规划的发展空间;还有一些地区则先后做出两套没有关联的工作规划,导致出现各自为政、另起炉灶的局面,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二者间规划衔接的不畅通不可避免引起了各地区衔接实践的随意化、碎片化,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2020年之前,以消除绝对贫困为目标的减贫战略,逐步夯实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2020年,随着绝对贫困地区的脱贫摘帽,脱贫攻坚目标逐渐转化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这也是2020年后农村工作的重点。因此,2020年后,我国农村工作应当以乡村振兴为契机,激活贫困地区内源性动力、助力相对贫困治理,统筹构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机制。

  (一)构建2020年后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识别机制

  较之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属于长期性贫困现象,且始终在对象、标准上具有动态性。2020年后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不仅包括精准扶贫时期的农村贫困人口,还包括部分返贫农村人口。缓解相对贫困,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长期任务。可以说,2020年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共同受益主体都是农村相对贫困群体,而要准确识别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首要前提是构建相对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

  第一,要科学制定农村相对贫困线。既要全方位考量全国各区域间、城乡间的差别,又要结合各地乡村振兴战略的进展以及贫困人口分布状况,避免“一刀切”的方式,各地要灵活制定差异化的相对贫困线。一方面,全国农村相对贫困线的制定要符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由于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处于国际警戒值,且收入分配呈“矮金字塔”结构,因此我国可参照中非国家的标准,以农村居民中位数收入的40%,作为全国农村相对贫困线。另一方面,各省份的农村相对贫困线,要在全国相对贫困线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目前,我国东部省份率先制定了高于全国水平的贫困线标准;西藏地区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建档立卡数据,构建了多维贫困度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各省份可综合考量自身的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来划分相对贫困线的范围区间。

  第二,明确农村相对贫困人口范围。这就需要依据农村相对贫困线,大致确定相对贫困范围,再根据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保障等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信息系统,以不同的致贫因素为考量标准划分不同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类型。目前主要划分为摆脱绝对贫困后仍具有返贫风险的农民群体,非贫困村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非贫困村的流动性、有贫困风险的农民工群体。这些不同类型的相对贫困群体的发展状况,不仅是决定减贫战略成效的关键,而且是决定乡村振兴成效的关键。

  第三,分类制定相对贫困策略。对摆脱绝对贫困的农民以及非贫困地区的边缘贫困农民,应在住房、产业、社会救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防止其返贫;对非贫困村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制定、完善农村“五保户”“低保”“残保”等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体,则要注重通过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减贫体系,推进城乡统筹治理,缓解农民工群体的相对贫困,缩小城乡差距。

  (二)构建产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产业发展既是实现减贫目标的重要手段,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要求。构建产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是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必然要求。

  在产业发展布局方面,要坚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既要摒弃、淘汰对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民身心健康发展有害的落后产业,又要综合平衡脱贫产业存量与振兴产业增量的需求。一方面,客观权衡地区的地理、自然条件的利弊,结合本土农业生产传统,明确优势主导产业方向,避免盲目照搬、跟风不适合自身条件的产业布局;另一方面,借力科学技术的条件优势,夯实本土产业的质量基础、提升本土产业的综合效益,打造出“特色产业+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在产业发展结构方面,可基于前期产业扶贫成效,打通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路径,实现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从而延长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让农民享受增值收益。例如以西藏滴新村为典型的民族地区,以“农牧、农林、牧草”产业融合为导向,基于生态、民俗等天然优势,运用互联网的平台优势,在加快发展绿色农业的同时,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延伸产业链,促进农业结构优化[8]。

  在产业发展的经营模式方面,既要注重培育新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产业市场竞争力,又要注重创新利益连结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新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个体农户构成。其中,龙头企业作为经营管理主体,将生产、服务外包给农村合作社以及个体农户,不仅有助于扩大经营组织、规模,将小农生产纳入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轨道;还有利于增强乡村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乡村产业可持续发展。关于利益连结方式,应基于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切合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实际,成立集体所有制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农民集体作为劳动力、资本提供者、土地所有者,在具体的收益分配环节中可以获得相应的产业经营收益,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乡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统筹协调机制

  1.统筹协调多元责任主体

  减贫战略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乡村振兴战略的责任主体是农民、本土人才及组织、“三农”工作队。因此,实现两大战略责任主体的衔接,就需要构建党委、政府、农民联合的多元责任主体以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关于党组织这一责任主体,在两大战略衔接的过渡阶段,要注重在基层乡村组织、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尚未健全的空档期暂时保留“五级书记抓扶贫”的领导机制;乡村基层党组织要在继续发挥“以党建促扶贫”作用的同时,引领培养本土人才队伍,为推进两大战略衔接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关于政府这一责任主体,要通过搭建专家咨询、信息服务、智库推介、科技支撑等不同类型的平台提供农业现代化服务支撑;通过接续推进公路、水利、电力、宽带网络等工程建设提供基础设施支撑;通过改善乡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撑。关于农民这一责任主体,应当培育其内源性力量,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通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的科学素质和劳动素质,通过开展先进文化教育提升农民的精神文化水平,通过培养发展农民人才队伍提升农民治理乡村的能力。总之,从不同层面培养农民的内源性力量,可以推进农民主体意识、责权意识、自我发展能力,从而从根本上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奠定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基础。

  2.统筹协调政策机制

  实现两大战略的有机衔接,需要有科学精准的统筹协调政策作为支撑。在产业政策方面,首先,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制定政府主导下的资金整合政策,以对接市场需求。在资金整合内容上,主要是统筹财政涉农资金、金融资金以及社会资金;在资金整合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借鉴减贫战略中的贴息、担保等资金筹措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其他社会补充资本流入乡村产业发展领域。其次,在调研、核实相关乡村产业在脱贫致富方面的有效性的前提下,将其列入优良产业行列,并制定相应的长期产业发展政策,以保持其发展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最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政策、农村合作社政策,鼓励农村合作社等农村集体通过入股等方式整合集体资源、提升利用率,进而提升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在人才政策方面,既要对在两大战略实践过程中涌现出的乡村人才予以政策奖励、给予“三农”教育培训,纳入基层干部储备系统,建立和完善本土人才政策;又要制定、完善外来人才引进政策,从国家、社会、高校等不同层面制定“三农”人才引进措施或培养方案。在文化政策方面,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先进文化,制定符合当地农民精神实际需求、彰显农民主体意识的文化政策。在生态政策方面,则要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理念,制定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生态产业相统一的双赢政策。在组织政策方面,要继续深化落实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第一书记”常态化的政策机制,着力加强党组织在两大战略中的组织保障、引领动员作用。

  3.统筹协调规划机制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需要突出规划的引领机制。一是统筹协调二者衔接的交叉事项清单。在深入研究两大战略的纲领性规划文件的基础上,遵循农村建设规律,强化顶层设计,明晰两大战略间优先任务与长远任务的辨证关系,坚持系统思维,形成关于衔接过渡期的科学、整体规划(2~3年),尤其衔接好市、县、乡、村的各级整体规划。二是统筹协调各类具体规划。其中应当注重贫困区域与非贫困区域规划的统筹协调,通过实行跨区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划的一体化,提升区域间互通水平。在生态脆弱的贫困区域,形成关于生态区、基本农田区、城镇开发区、脱贫后的发展预留区等不同功能区域的行动规划;在非贫困区域,统筹考虑本土实际,根据产业升级、特色保护、城郊融合等多元要素划分界定区域类型,施行针对性的实用村规划,递次推进两大战略的衔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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