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刘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受让合作社位于甲村377亩蔬菜大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便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有橱柜、沙发、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用地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这260余套大棚房。 2018年5月,检察院以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刘某提出,建造蔬菜大棚房符合设施农业政策,假山、鱼池等设施,仅在测量报告中有描述且描述模糊,不宜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 公诉人提出,刘某关于大棚房符合国家政策的说法不实,农业大棚与违法建造的非农大棚房存在本质区别。刘某建设的大棚房集休闲、娱乐、居住为一体,对农用地进行非农改造,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该项目因违法建设受到行政处罚,但刘某未按照处罚决定积极履行耕地修复义务,也未缴纳行政罚款,其行为明显违法。而且,测量技术报告对合作社建设情况作了详细的记录和专业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均证实了蔬菜大棚改造的实际情况,另有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实假山、鱼池存在。 2018年,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永久”二字,凸显了国家最严格保护的法律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