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土地开始实行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并存的一种模式,其中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将土地分给村内的村民;其他方式的承包,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村内的“四荒”地,这一类土地并不适宜家庭承包,并且承包人需要向村里出承包费。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明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延长30年,并且不鼓励将土地打乱重新分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内新增人口就完完全全分不到土地。若村集体土地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承包给村内新增人员。 1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在以前,刚开始实行家庭承包土地时,农村人口还不像现在这么多,非法占用耕地现象也不存在,对于村民来说,人均耕地面积还是比较多的,村集体一般都预留着一部分机动地,用来解决村内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但是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已经不允许村集体再预留机动地。所以村内以前有预留机动地的,就可以用来分给村内新增人口。 2 新开垦的土地 村集体新开垦的土地,主要就是开垦的荒地、山地、劣地还有未利用地,通过复垦、提升地力、调节土地酸碱性等措施,使其能够正常耕作。如果村内有新开垦的土地,适宜耕作的可以用来分给村内新增人口,以便缓解人多地少而产生的矛盾问题。 3 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土地,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发包方是可以依法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的,主要有:一是农户将土地连续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经村集体劝说无果的,可以依法收回;二是村内五保户的土地;三是承包方因为进城落户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农业种植的,从而自愿退出承包地。这些都属于发包方可依法收回的土地,可以用来小范围调整土地或将该部分土地分给村内的新增人口。 结语:人地矛盾一直以来都比较突出,并且在各个村都多多少少有一些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无论土地是重新分配,还是继续保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都会面临一些实实在在的困难。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一起来说一说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