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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在非农户名下?宅基地可抵押?
www.tudizy.com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0-10-21 09:40:17

  一直以来,宅基地的概念都存在于农村人当中,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非农户根本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需求,我国宅基地政策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都有哪些变化呢?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局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

  2014年我国开始部署宅基地制度试点改制,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这说明什么?说明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在试点地区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通俗地说,就是在不同村之间也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015年,公布了33个试点县(市、区),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以义乌市为例,义乌专门出台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在此后发生的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法院也对规定进行援引并认定了合同及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我国的物权法、担保法都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但在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明确了部署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这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分别为: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以义乌市为例,发布了《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此政策对广大农民朋友是一大利好,毕竟在宅基地上造房屋需要一笔数额不菲的钱财,盘活宅基地使用权,以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建造房屋,再以房屋收益用来偿还贷款,实现良性循环。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可登记在非农户名下。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尤其是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时。笔者举一例子。

  甲和乙为夫妻有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甲本人,甲有2个儿子分别为丁和丙。甲去世后,该房屋属于甲遗产的部分,应当由继承人平均继承。但丙在大学毕业后就北漂、并在北京落户,乙和丁的户籍在甲所在村集体组织。

  好,这就碰到一个问题,因为丙是非农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农房,但是房随地走,房地分离,这权利如何登记呢?

  2020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对此给出了回答: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对非农户开的口子,仅限于非农户基于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取得,但非农户并不能通过买卖、赠与取得。

  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宅基地的管理采用与时俱进的变化,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不断探索,是惠及民生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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