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上半年就发布了最新通知,强调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如今,离最后的期限已经只剩2个月了,有的地方有的农户还没完成确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未能确权呢,这是需要弄清楚的,其次,也要知道怎么去弥补挽救。 而关于宅基地确权,这3个问题大家一定要了解! 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1、乱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 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养殖都不行了,更何况是建房子,这些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建房,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4、小产权房 这小产权房一般是指未办理相关证件,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其房屋的合法性不被国家承认,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很多人一开始认为所有的一户多宅就是不对的,其实,对于因继承农村房屋等造成的“一户多宅”,还是可以确权登记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能继承确权吗? 这个问题,在前几日的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