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某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后与李某结婚。2016年张某因病去世,其妻李某继续占用和使用房屋至今。 张某为违法用地责任主体,其妻李某不构成共同违法责任主体。在违法责任主体死亡的情况下,如何对该宗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要素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客体和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死亡,被处罚主体缺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按照一般常理,违法行为人死亡,案件就可以终止或撤销。 但行政处罚的基本功能是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具有补救、恢复功能,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虽已死亡,但违法占地行为状态尚处于继续,而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只是当事人遗产的继承人,由其代当事人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如果因违法行为人死亡就终结对违法事实的纠正,显然无法达到维护正常土地管理秩序的目的。 为此,有专家提出将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区分为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这既是对行政处罚理论的积极探索,也是对行政处罚实践的重要创新。行政处罚的一般逻辑是“存在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进行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因违法行为人张某已经去世,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因缺乏对象已无实际意义。但行政处罚的补救、恢复功能仍然存在李某这一执行主体。 本案中,张某未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时,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统一在行为人上,在行为人与状态持有人分离且行为人不存在时,状态责任在违法状态持有人上,并形成行政处罚法上的义务。作为土地和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李某,具有消除违法状态的义务。根据这一法理分析,可认定李某为被处罚人。在对李某处罚时,只课以其消除违法状态责任的义务,不课以诸如罚款等其他种类的义务,这就是此类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