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农村宅基地可以由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并依法办理房产登记,于是网络上关于宅基地可以由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文章铺天盖地,有网友很高兴留言称:爷爷奶奶的房子已经只剩下土堆了,这下终于可以放心重新修建一下爷爷奶奶留下来的宅基地了,但真的可行吗?各位看官们注意了,这并不是新规,不是新规!到底怎样理解呢,看下文。 必得注意到很多很多自媒体在网络上过于夸大,过分解读,作为一个普法号,本人无法坐视不理。该建议并且将答复前段着重强调,断章取义,但是忽略了后面的文段,导致很多普通民众认为这条答复意见终于让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变得非常明朗,还有很多人认为“你瞧,我一不小心又多了快地,现在什么最值钱?还不是地?” 其实这一条答复说的很清楚,后面还有一段话内容意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房产乃是被继承人的重要遗产之一,房产当然可以依法继承,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是房随地走房,取得了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关于房屋所附的土地,自然而然的是享有继承权的。这条答复是九部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个答复,并非新规。(后附答复) 那取得房屋继承权后到底能不能翻建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你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只是因为实行防随地走的原则,所以其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才自然而然发生继承,但归根结底,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面所附的房屋灭失,通俗的讲就是倒塌了,那么该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并不是继承人的,集体就收回了该宅基地。 例如:如果你是该集体的成员之一,并且没有其他的宅基地,是可以通过申请再取得该宅基地的,通过后,那此时你就可以翻建。 如果你是该集体的成员之一,且已经拥有了宅基地一处,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允许的。 如果你是城镇户口或迁出,虽然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但该房屋已经灭失,此时宅基地使用权是被集体收回的。 所以,取得继承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后,不要急于翻建,要看一下自己到底属于哪种情况。不能翻建的,时常加固维修就可以了。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实行仍不健全,在早期,一些地方是实行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原则,一套房子可能有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个证。2015年统一改成了不动产权证。关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仍不是非常的完善,今年起,山东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的确权,相信也会越来越好。 答复原文是这样的,第3226号建议答复第六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