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 留用地是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主要目的是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更好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并非对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 特别注意的是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知识扩展 A 建设留用地: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按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总规模而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划定的城镇、村庄发展建设预留的,包括国家建设、集体建设、个人建房以及农业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所需占用的土地。其中农用地是通过国家下达规划和年度指标控制。待置换用地是指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条件下,划定的建设留用地以外的耕地,主要是一般农田范围内划为待置换建设留用地,作为远期城镇建设发展的弹性控制区,其审批时使用的是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