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的刘小军以50万元价格购买了无证矿坑进行非法采挖。同年2月,刘小军在非法采挖过程中被国土部门现场发现并被责令停止采挖。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刘小军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没款项累计253932.9元,于2018年10月12日已上缴。 此外,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小军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95333元。 据悉,刘小军承包了登封市宣化镇蔡沟村老鸦岭320亩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刘小军承包该地块主要用于林业生产,落实看护防火措施,荒山造林及林木采伐更新,也可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发包方不得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取得承包权后,刘小军没有获取采矿许可证,直接在承包的林地山上非法采挖青石,破坏矿产资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当地居民指出,对于违法行为,登封国土局和法院不能只进行罚款处理,更应该依法办事,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我们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给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在全国治理生态环境的背景下,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如何贯彻执行生态环保政策,对矿山资源的开采是否做到了依法整治和监管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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