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实务中,对征收案件的三个要素,即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和正当程序是我们广大被征迁人在维权诉讼中着重主张的几点理由。但对近几年的判决文书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在约束地方政府权力方面的作用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还是关注征收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很少有对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的审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寻找征迁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是否合法就成为我们维权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未批先占是赤裸裸的“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行为。这里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是为了各项建设工程及时启动,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和对征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但若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将征地审批交由国务院办理。 “未批先占”如何维权? 对于“未批先占”的情况,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自然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带大家再来梳理一遍农村征地中农民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1. 针对批前的“征地告知书”“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2. 不满意补偿标准、内容的,暂不签订任何性质的补偿安置协议; 3. 对征地批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国务院裁决; 4. 对批后的征地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5. 对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6. 对分户下达的“补偿决定”“补偿事项告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7. 对补偿标准、方案申请协调、裁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8. 坚决起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对于广大被征迁人,在维权的过程中要立足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和正当程序三点,以寻找程序违法点为着重主力,其他为辅,共同推进维权进程。另因征收土地存在多个环节、多个行为,需广大征迁人注意,因为有的法院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因此庭审中的变通很重要,需要专业的维权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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