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市县政府为了规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以县政府、镇政府名义对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实施所谓的强拆行为,从而代替司法强拆的的法律程序和责任。 在我们最近接受委托的实际案件中,存在大量的以“拆违”名义违法强拆的案件,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不合法的手段,比如县市所属的综合执法局或者镇政府是不具有强拆房屋的法定职权的,即便是违章建筑,应当依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所硕士生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为大家带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为广大拆迁户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村民张某中拥有养殖场及附属用房系农用设施,养殖场用途有瑕疵但性质未变;其果树、水井、排水管线、厕所、大门、围墙等属于合法财产,沈河区政府违法强拆,应予赔偿。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中,张某中自述于2007年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养殖场,厂房面积2520平方米,2009年开始作为库房使用,期间扩建,至被拆除之前使用面积达到了9484平方米。张某中于2007年兴建养殖场期间,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搭建的与养殖相关的设施属于农用设施。 法院经实地调查情况,并结合张某中陈述及沈河区政府提供的视频资料,认定上述建筑具有永久使用的特征,属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分析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史律师说法: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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