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济川法庭审结一件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案件。这是农地入市新政实施后该市首例此类型案件。
2005年初,原泰兴镇某村村委会为盘活闲置土地,根据当时相关政策,决定出让该村村委会后空闲土地使用权。经该村两委讨论、张贴公告、竞价等程序,村委会与竞标人张某订立了“土地出让协议书”。随着时间推移、出让权多次转让,矛盾纠纷开始出现:村民多次信访反映土地出让年限过长、出让金低等问题,要求收回土地。
2020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泰兴市出台了配套的《泰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依据新政策,该村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对出让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泰兴法院经审理,合议庭作出判决,一方面确认了双方所签订的“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对协议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