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近年来,因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案件也一跃成为行政案件中增长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实践中常常出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承包地就被违法强制清除的情况。兴义市的当事人就遇到了此类案件,而在蓝秦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承包地位于兴义市,用于种植桂花树、梨树、桃树等,原告对其承包地享有合法权益。兴义市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原告承包地所在地实施征收。2020年6月18日,被告为加快征收进程,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铲除了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桂花树、梨树、玉米、花生等附着物,强制原告交付土地,但并未给予原告任何的安置补偿。原告遂在蓝秦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将原告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并强占土地之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分析 “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强制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兴义市人民政府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其将原告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并强占土地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另外,即使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执行,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书面催告,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案中,被告不仅无强制执行权,也未经法定程序。因此,法院确认被告案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机关规范其行政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此时,很多当事人会问:“拿到胜诉判决了真不错,但接下来该怎么办呢?这就结束了吗?”不,维权其实并未结束。在拿到胜诉判决后,更重要的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您一定把握好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及时申请国家赔偿,而因为行政赔偿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征收人需要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所以,您在遇到征收时,就要注意提前把承包地以及地上附着物拍照取证,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如果您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自己无法解决,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地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