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拆迁户因为迟迟与拆迁部门谈不成补偿问题,就收到了拆迁部门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收到了就要将土地拱手交出吗?您别急,并不是所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都是合法的。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在蓝秦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胜诉判决。我们通过这一案件来了解一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那些事儿。 基本案情 原告权某系咸阳市秦都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3年陕西省政府下发审批土地件,同意将包括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5年,省政府又下发审批土地件,同意将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2017年,被告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原告房屋所在地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由财政局、国土征迁部门、街道办三方代表以及村委会代表共同选定的评估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原告对补偿价值不予认可。2020年9月,被告管委会向原告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三个工作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腾空并移交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原告不服该决定,在蓝秦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管委会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观点 1.被告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2.符合“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3.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4.经双方多次就补偿事宜协商,原告无正当事由拒绝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5.被告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已经告知了救济途径,程序正当,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与一审法院相同观点:1.管委会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2.符合“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3.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与一审法院不同观点:1.管委会向权某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已经法院判决撤销。管委会提交将安置补偿款提交到银行对公账单的证据无法证明权某已经依法得到了安置补偿,也无法证明权某拒绝领取安置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的事实,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案件分析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对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合法性:1.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上述条文虽然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申请条件的要求,但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亦是司法部门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如果您也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别紧张,先看看征地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决定书的主体是否适格,是不是还补偿还没谈拢就被责令交出土地了,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您一定要及时作出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帮助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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