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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强推土地,是为了履行土地征收职责!法院:超越职权违法
www.tudizy.com 来源:蓝秦朝律师 时间:2021-07-30 17:13:21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与拆迁部门经常会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如果拆迁户不愿意妥协,就可能会遭遇强拆、强推。近日,蓝秦律师所代理的兴义市土地征收维权案件,收到了1份胜诉判决,今天笔者就以该案件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对于征地过程中的违法强推,应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李某的承包地位于贵州省兴义市,面积为5亩,因相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兴义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下简称“兴义市政府”)要对包含李某承包地在内的地块进行征收。由于补偿标准过低,李某并未与兴义市政府达成征地补偿协议。

  2020年6月7日,兴义市政府对李某的承包地实施了强推,将李某承包地上的桂花树、梨树、桃树、核桃树等地上附着物全部强制铲除,李某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北京蓝秦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搜集并梳理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针对兴义市政府的强推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有二,一是兴义市政府是否具有实施强推土地的法定职权,二是兴义市政府实施强推土地的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笔者下面就针对两个进行简要分析。

  焦点一,兴义市政府不具有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权力都源自法律授权,不论行政机关本身、抑或是其作出的所谓“红头文件”,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简单来说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兴义市政府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也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实施的强推、强铲承包地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违法强推行为。

  焦点二,强推土地程序违法。具体到强推土地这一强制执行行为,其实施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兴义市政府在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推土地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先进行催告、并应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本案中兴义市政府实施强推土地行为前,完全未进行任何催告、更没有保障李某的陈述申辩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兴义市政府强推李某承包地、强铲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兴义市政府不具有强推、强铲李某承包地的法定职权,且其在强制执行前并未依法进行催告、更未依法听取李某的陈述申辩,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判决确认被告兴义市政府强推李某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兴义市政府强推土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其之所以实施该行为,归根结底是为了尽快征收土地以便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也就是说,兴义市政府并非不清楚其实施的强推行为违法,其恰恰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知法犯法,这也给广大拆迁户提了个醒,即在征地拆迁期间,一定要提前对房屋及屋内外财产、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拍照录像取证,避免因行政机关突然的强拆、强推行为导致证据灭失这一不利情况出现,提前搜集好相关证据,是征地拆迁维权成功的重要保障。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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