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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
www.tudizy.com 来源:行政执法研究 时间:2021-08-19 17:33:3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沪行终752号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梦依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春华。

  委托代理人陈茜,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练育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科家。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峰。

  上诉人上海梦依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依茜公司”)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7年5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浦规土局”)出具青规土执字[2017]202号《执法协助书面意见》,认定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XXX号的梦依茜公司,土地面积约7,268.89平方米,未经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擅自使用,属违法用地。同年6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新镇政府”)向梦依茜公司作出华责拆决字[2017]第007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在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XXX号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4日16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梦依茜公司不服,于2017年8月3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华新镇政府所作上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同月4日,青浦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书并受理。同月7日,青浦区政府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梦依茜公司,同时向华新镇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月16日,华新镇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9月30日,青浦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不超过30日。2017年10月20日,青浦区政府作出青府复决字(2017)第6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邮寄送达梦依茜公司。该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对违法用地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华新镇政府超越职权范围对梦依茜公司作出华责拆决字[2017]第007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决定撤销华新镇政府所作上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梦依茜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撤销青浦区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判令青浦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华新镇政府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赔偿相应的价款。

  原审认为

  原审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据此,华新镇政府不具有对违法用地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其基于青浦规土局对涉案厂房“未经办理土地手续,属违法用地”的认定,将涉案厂房作为违法建筑作出处理,超越职权,主体不适格。青浦区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决定撤销华新镇政府所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梦依茜公司申请复议时未提出赔偿请求,青浦区政府未就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梦依茜公司主张青浦区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确认华新镇政府涉案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梦依茜公司的诉讼请求。梦依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及答辩情况

  上诉人梦依茜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青浦区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已无实际意义,而应确认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即使其在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申请,被上诉人也应依职权责令原审第三人华新镇政府赔偿相应价款,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并判令原审第三人赔偿相应价款。

  被上诉人青浦区政府辩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并未规定必须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故其作出撤销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梦依茜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并未提出赔偿要求,故其在复议决定中未作出审查决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梦依茜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华新镇政府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青浦区政府具有对当事人就其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4日受理上诉人梦依茜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延长审理期限,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对非法用地作出处理。原审第三人华新镇政府将涉案厂房作为违法建筑予以处理,已超越职权范围,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审第三人所作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复议机关即被上诉人已支持其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再行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所作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未在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故被上诉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就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梦依茜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梦依茜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梦依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郭贵银

  审判员邵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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