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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助力乡村振兴再出护航新策
www.tudizy.com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21-08-23 17:38:31

  司法助力乡村振兴再出护航新策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满足新发展阶段司法服务三农新需求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3号),这是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人民法院法定职能相继出台的第三个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全文共26条,以满足新发展阶段三农问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为着力点,从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打造乡村宜居宜业、保障农民富裕富足、坚持强基导向、深化改革创新等6个方面明确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护航新策。

  据了解,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此次发布的法发〔2021〕23号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3个司法文件都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而出台的系列政策组合拳和服务举措,第一个文件锚定方向坐标,第二个聚焦重点工作,第三个服务总体部署,三者既一脉相承,又各有侧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次发布的法发〔2021〕23号意见给出焦点解析。该意见在第二部分重点围绕稳固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高效的目标,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持续推进惩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伪劣农资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要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要加大对种源“卡脖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南繁硅谷”种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加大黑土地司法保护力度,以持续改善环境治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依法审理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禁捕案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围绕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法发〔2021〕23号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案件;要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地区水电路气房讯等涉农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案件;要依法加大对农村地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历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要妥善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纠纷案件,助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妥善审理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维护新就业形态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要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法发〔2021〕23号第四部分围绕惠农富农目标,针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痛点难点问题,明确提出要依法惩处截留、挤占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积极开展根治涉农民工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民生案件审执力度,从方方面面切实保障惠农富农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发布的法发〔2021〕23号意见尤其注重落实落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方针政策,对标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立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发〔2021〕23号意见强调,要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推进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同时,也强调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督促行政机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通过司法手段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为保障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法发〔2021〕23号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区分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生的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助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为保护国家耕地资源,依法遏制乱占耕地的行为,法发〔2021〕23号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合同无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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