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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农房原则上不超5层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150㎡
www.tudizy.com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21-10-27 16:49:14

新建农房原则上不超5层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150㎡

原创2021-09-17 07:23·南方都市报

新建农房原则上不超5层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150㎡

村庄环境整治后,简洁干净,绿树成荫。

新建农房原则上不超5层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150㎡

斑驳的石板路,曲径通幽。

为规范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日前,经十五届93次龙门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龙府办〔2020〕12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新建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楼高不超过16.5米,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履约保证金,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暂行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村民建房活动,含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和孙子孙女等。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女合并一户。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实施村庄规划或城乡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新建农房楼高不超过16.5米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住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具体面积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

新建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首层层高不高于4.2米,楼高不超过16.5米。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传统乡镇(村)、国家公园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高度以特殊区域管理要求为准。

在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建房按照县城规划执行;在乡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建房按乡镇(街道)规划执行。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乡镇街办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

“暂行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做好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初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情况,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要求。村民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

管理工作列入综合绩效考核

根据“暂行办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转让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验收合格,可申请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审批程序: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携带身份证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集体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申请。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现场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等。

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在政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若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异议内容及时核实处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职能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开工查验、打桩放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在放线后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在2个月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和《龙门县农房风貌管控指引》提出的控高、控向、控色、控样等有关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申请人持建房批准手续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不动产权证书。

建房资格有效期 最长为1年半

根据“暂行办法”,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失效后可按相关程序重新申请。

本版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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