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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海南国有土地闲置将被征缴土地闲置费
www.tudizy.com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时间:2021-12-06 15:10:17

文丨国际旅游岛商报 史若木

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是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是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三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四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可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是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交地确认文件、确认土地具备开发条件的不视为政府原因。

二是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

三是因国家和本省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是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是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是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六种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竣工期限,即对在一年内有条件消除政府原因,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签订补充协议后一年内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

二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即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三是安排临时使用,即因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安排临时使用期限内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使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四是置换土地,即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五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国有土地闲置将被征缴土地闲置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决定文书。作出处置决定文书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税务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是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不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核定和征缴土地闲置费的;二是擅自决定减缴、免缴、缓缴土地闲置费的;三是坐支、截留或者挪用土地闲置费的;四是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是未依法履职造成土地闲置或者故意长期拖延未消除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的;六是其他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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