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陈某夫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夫妇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清理在原告土地上的蕉苗和果苗,让原告经营使用,被告陈某夫妇不得阻碍。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夫妇均是某村的村民,1983年第一次分田后原告与案外人进行耕地对换,原告将本案争议田地对换给案外人,期间,案外人外出打工,争议田地由被告夫妇耕作。直至2017年原告确权回自己的田地,案外人确权回对换给原告的田地。2017年化州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化府农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本案诉争土地确权在原告李某名下。2020年,原告李某进行平整土地备耕时,遭到被告夫妇阻止。 庭审中,被告陈某夫妇未能提供涉案争议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提供其与案外人对换土地的协议。 法院认为,国家依法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2017年,化州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本案诉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原告李某家庭名下。因此,本案诉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原告李某家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陈某夫妇不能妨碍原告李某对其已经政府确权所承包责任田的使用。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陈某夫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种植在原告李某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作物等予以清除,将土地交付给原告李某承包经营使用。被告陈某夫妇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可以依法确认原告对争议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刘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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