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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交易农田土方 改变土地用途,非法挖土出售被判刑
www.tudizy.com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22-01-25 09:36:50

 日前,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村民非法出售基本农田土方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被告人王新某、王保某偶然听说某项目部因施工需要沙土,便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下,分多次将自己位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与中牟县交界处基本农田的土方卖给某项目部。

  后某项目部将该农田中的沙土拉走使用,导致原来平整的农用地成为一个大坑。经评估,被毁坏的基本农田共计5.253亩。

  2021年10月,有村民得知王新某、王保某出售农田土方,便告诉二人私自卖土是违法行为,二人听后便赶紧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某、王保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王新某、王保某均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所破坏土地已全部复耕到位,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新某、王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为此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以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这样就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王惠姗)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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