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西安市灞桥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西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以及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的征收房屋纠纷一案件。案件详情如下:
陈某某及其家人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家庭7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处。被告新筑街办在未与原告陈某某就安置补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了有效保障西安XXX项目工作顺利推进,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XX村拆除方案》,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对XX村陈某某宅基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除行动。2020年4月25日,被告新筑街办对原告陈某某宅基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以及院内屋内财物实施了强制拆除、损毁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房屋被列入西安XX项目建设的征收范围内,被告新筑街办并未就涉案房屋与原告陈某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就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作出补偿决定留存补偿款或专户储存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对被告新筑街办强制拆除、损毁原告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组XX号房屋、附属设施以及院内屋内财物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蓝秦律师在此提醒,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均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的,由房屋所有人自愿交行政机关拆除,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拒绝领取补偿款不交出土地的或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留存补偿款或专户储存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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