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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耕地保护50问
www.tudizy.com 来源:自然资源讲堂 时间:2022-12-15 15:45:54

  基本概念

  1.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是何时召开的?

  答:2020年7月3日。凡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9月10日。凡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11月4日。凡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非粮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问题。

  4.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5.什么叫一般耕地?

  答: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6.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提出的耕地利用优先序是什么?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进一步明确,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就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提出哪“六个严禁”?

  答: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9.为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了哪“五个不得”的要求?

  答: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10.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哪“四个严禁”的要求?

  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11.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绿化造林?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一是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二是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三是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12.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13.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

  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15.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16.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17.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18.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对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19.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何新的规定?

  答: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20.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

  21.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22.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3.退出在原来的耕地上种植的果树、植树造林的,是否可以申报占补平衡项目?

  答: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耕地属性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4.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现行标准为40元/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

  25.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6.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27.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8.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现行土地复垦费标准为2000元/亩)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30.对设施农业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1.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32.农村道路是否可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答: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3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对象是什么?

  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房屋、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品类房屋。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住宅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是整治的重点。

  34.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35.如何理解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6.如何理解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7.如何理解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38.如何理解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39.如何理解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答:“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配套、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40.如何理解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41.如何理解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答: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应予以禁止。

  42.如何理解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答: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43.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从2020年7月3日以后,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增量问题“零容忍”,绝不允许再有增量。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再出现乱占耕地新建房问题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置,该拆的拆,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4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整治的范围是什么?

  答:2013年1月1日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

  45.如何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科学确定整治顺序,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选择部分地方先行启动,积累经验后稳步有序铺开。坚持依法依规整治,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符合规定。

  46.我县是如何部署开展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

  答:2020年8月5日,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东办〔2020〕69号),明确要求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除对问题整改到位之外,还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到位。2020年9月19日,县政府召开了县、镇、村三级电视电话大会,全面动员部署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12月28日,县政府召开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推进会,对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47.《如东县村居土地监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了村居组织哪些土地监管职责?

  答:一是组织开展村(居)域范围内日常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新增土地违法行为。二是对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教育和劝告当事人主动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三是配合镇(区、街道)持续督促当事人纠正土地违法行为,跟踪和报告现场整改进展情况。

  48.违法用地建房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卫片监督

  49.什么是耕地卫片监督?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遇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

  50.耕地卫片监督包括哪些重点内容?

  答:在耕地上绿化造林情况;在耕地上建设绿色通道情况,含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水库周边等植树情况;在耕地上种植果树、茶树,兴建坑塘水面等情况;在耕地上种植人工草皮情况;在耕地上挖湖造景情况,会人工湖、湖库塘拓宽等情况;在耕地上修建乡村道路,建设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情况;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监测发现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的其他耕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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