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拆! 近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一起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建房,改变了农用地用途。 目前,该地块违法建构筑物已全部拆除。 某公司: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临时指挥部,用作停车场及临时办公、住宿 
2020年12月,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虹溪镇石洞村委会小黑就小组的集体土地建临时指挥部,硬化地面并搭建集装箱房屋,用作停车场及临时办公、住宿,改变了农用地用途。 2022年6月22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进行核实。 经现场调取弥勒市矿产资源“打非治违”移动执法巡查办案系统核实,该公司建临时办公、住宿房及硬化地板占地面积3.8亩(耕地2.6亩,基本农田2.15亩)。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滑动查看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自行整改复垦,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整改复垦,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2022年8月15日,经自然资源局实地核实,涉案地块违法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复垦土地3.8亩,耕作层覆土达30-50厘米,达到耕种条件。 目前,土地已退还给虹溪镇石洞村委会小黑就小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切实履行土地用途的属地管理监督职责,按农用地管理使用。 总编/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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