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山东省齐河县某镇村民穆某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能解决其与某企业之间的纠纷,讨回农作物减产损失。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其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并安排专人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 经调查,调解员查明如下基本事实:多年来穆某某自家六亩耕地一直正常耕作,收获颇丰。自2022年某企业建造储粮仓库之后,便遮挡了穆某某耕地的光照。从去年秋季播种之后,穆某某便担心农作物会因光照不足导致减产。待今年初春到来之际,穆某某的耕地因遮阴均未正常长出麦苗,粮食歉收已成事实。双方就农作物减产具体数额及后续处理产生争议,穆某某还为此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 反复走访调查寻找纠纷焦点 2023年3月10日,调解员又前往镇农业站、土管所及某企业分别与分管领导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寻找争议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调解员电话联系告知某企业代表张某某调解原则和程序后,张某某同意调解,并约定了调解时间。 2023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来到镇调委会,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和诉求。穆某某反映:本人在村内独自居住,仅靠这6亩地的农作物收入维持自己的日常开销,本来生活就比较艰难,现在唯一的收入来源也没有了,而且以后只要建筑物存在,自己的耕地就别想有好收成,为此她非常担忧自己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张某某表示:自己的企业在建造储粮仓的全部过程中均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建,无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穆某某农作物减产不能完全归结于建筑物遮挡阳光。同时,张某某认为穆某某将全部损失都由企业承担并不合理,因此不能答应穆某某的赔偿数额。 耐心细致释法解开双方心结 调解员向各方了解纠纷情况后,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立刻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做工作。 一方面,调解员告知张某某,其单位建筑物确实遮挡了穆某某的农作物日照采光,这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现在穆某某要求企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是于法有据的,再就是穆某某年事已高,农作物收益是其仅有的收入来源,从人道主义来讲企业也应足额赔付其损失。张某某对此表示理解。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穆某某阐明:现企业同意对你的损失进行补偿,目前法律规定农用耕地遮阴补偿标准是实际遮阴面积乘以农作物全年收成的单位产量。由于建筑物是在特定时间才会对你的土地造成遮光,因此不能将全部的损失归咎于企业。穆某某对此也表示理解。 土地流转妙法彻解后顾之忧 调解员为了弄明白农作物全年收成的单位产量问题,前往村内实地调查询问,并与多名村民进行了交谈。企业方、穆某某按照“取中略靠上”的原则,协商一致,将每亩土地年收入定为2000元,六亩土地年收入共计12000元整。 纠纷化解很顺利,但双方当事人反而更加忧虑。调解员仔细询问找出了问题的症结:穆某某担心以后农作物收成问题,张某某害怕这个侵权纠纷会成为企业的长期负担和拖累。面对这个问题,调解员也一时犯了难。面对这个问题,调解员积极与调解专家、乡镇法律顾问等团队进行沟通,反复商量对策,最终提出了土地流转的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和采纳,彻底解决了双方的后顾之忧。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企业支付穆某某农作物损失共计12000元整,于协议签订7日内付清,逾期加付20%的违约金;二、穆某某将6亩耕地以每亩每年1500元流转给张某某企业,企业每年6月底之前支付土地流转费9000元,逾期加付20%的违约金,土地流转协议期限10年。 一周后,调解员跟踪调查回访,该企业已经履行了协议,将补偿款12000元悉数打入穆某某账户内,双方对协议履行均无异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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