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五 【案情简介】 原告吴女士自幼出生在M村二组,并与吴父、吴母作为家庭成员家庭承包二组土地。2018年,吴女士与丈夫姜某结婚,双方生育一子入户在吴女士户口,随丈夫姓姜。2021年,村民小组发现吴女士的儿子与户主吴父不同姓,且与吴父的关系为外孙,故认定吴女士属于婚嫁而非入赘,拒绝将吴女士参与土地流转资金的分配。 2021年,丈夫姜某入户吴女士户口,儿子改随母亲姓吴。随后,吴女士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补发2021-2023年自己、丈夫、儿子三人的土地流转资金分配额,合计37114元。 村民小组出示了分田到户后各项调整分配制度《会议记录》,其中载明:“所有享受分配待遇人员,必须户口在本组”、“女儿婚嫁9月1日后可享受一年待遇分配,以后不享受”、“为了做到男女平等,上门女婿以及新生儿,可享受同等待遇,但必须户口都在本组,而且新生儿姓氏与户主姓氏相同,不存在两头走,以户口簿确认为准。” 【法院审理】 法律赋予村民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民小组以宗族观念为由,对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氏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姓氏、称呼确定分配方案存在明显的歧视,虽然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但违背了平等原则,亦违背了保护公民特别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判决M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原告三人土地流转资金分配款合计2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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