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破解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难”问题,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夯实耕地保护工作基础。 《办法》明确,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的;二是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鉴定技术单位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鉴定技术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且具备土壤、地质等外业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及技术力量。鉴定技术单位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技术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鉴定,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 《办法》规定,省级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察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主任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领导担任。认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市(州)认定委员会负责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 《办法》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的程序。一是申请,案件查办机关作为申请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行政认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认定申请书、鉴定报告、案件相关证明材料等。二是受理,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的鉴定技术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三是技术审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技术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组织鉴定技术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每次修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四是行政会审,会审的时间与技术审查的时间相同。五是出具认定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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