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求信息 | 新闻资讯 | 土地挂牌 | 矿权挂牌 | 土地问答 | 土地贴贴 | 视频新闻 | 图片新闻
当前位置:土地资源网 > 政策法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www.tudizy.com 来源:国务院 时间:2012-05-13 08:32:21

  

  第二十二条交易机构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第二十三条交易机构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由有相应资质的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其它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报价。如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报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主持人应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保留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后提交报价者不再报价时,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起始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没有人竞买人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起始价(保留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入现场竞价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主持人主持现场竞价,现场竞价的程序为:

  (一)主持人宣布竞价的起始价(即转入现场竞价时挂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报价按增价幅度应价的下一个价位)、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

  (二)竞买人按竞价规则应价。

  (三)主持人确认竞买人的应价后,竞买人继续竞价。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主持人以落槌方式表示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确定竞得人后,流转方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挂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过程及竞得人与流转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二十六条竞得人须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流转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缴纳成交地价款。成交地价款应当通过交易所等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作地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结清地价款及相关费用后,交易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属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流转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交易机构网站、LED显示屏上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流转结果。

  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程序

  第三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包括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进入有形市场办理转让的程序依次为委托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费用收取、结算交割、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向交易机构递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申请书》。交易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查后与转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委托合同》)。

  第三十三条交易机构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委托合同》后,应当统一进行信息发布,发布的范围与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在有形市场内公开交易的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10日,转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信息发布期限不低于20日。

  第三十四条交易机构信息发布渠道包括成都联交所网站、LED显示屏及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国内合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评估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按规定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信息发布期内,转让方可向交易机构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经市场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组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机构应采取公开竞买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三十八条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四章交易中止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方、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交易机构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中止通知要求采取中止措施。

  第四十一条交易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中止期间不计算在有效委托期限内。

  第四十二条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第三方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情形。

  第五章交易费用

  第四十三条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金额由交易机构与转让双方在《转让委托合同》、《受让委托合同》中按与成交额成反比原则约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只能向受让方单方收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请选择您看过这篇文章后的心情:
感动 赞赏 拍砖 愤怒 搞笑 鄙视 高兴 路过
 
 新闻推荐
·中国土地资源网投稿相关约定
·惠农政策如废纸——友谊农场农工负担为何越来越重
·土地托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中国土地资源网会员权限公告
·福建晋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调查
·对“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 如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思考
·中国土地资源网钻石会员充值
·西乡县国土资源局 中秋国庆两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 生产集中执法行动
·土地审批“放权”不“放松”
·山西娄烦县假招商真挖煤 发生塌方派人封锁现场(图)
 赞助商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友情连接 | 投搞启示
本站联系QQ=>编辑:有事点这里,QQ号码:794503414 业务1:有事点这里,QQ号码:511860292 业务2:有事点这里,QQ号码:282351014 网站合作:有事点这里,QQ号码:64991741
Copyright © 2008-2024 Tudiz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土地资源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9010748号-1